茶马 以官茶换取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地少数民族马匹的政策和贸易制度。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产部确定以陕西、四川茶叶易番马,于是在各产茶地设置茶课司,定有课额。又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专门管理茶马贸易事宜。茶马司初设令、丞。十五年改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设秦州茶马司于西宁(今青海西宁)。明初还曾设金牌信符,作为征发上述少数民族地区马匹的凭证。明朝的茶马政策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由于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统治者严格控制茶叶的生产和运销,并严禁私贩。以茶易马,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的同时,也以此作为加强控制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和巩固边防、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后来随着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流的发展,民间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进行贸易。永乐时,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听凭商人与少数民族市马,但为时不久,又严加申禁,并恢复已废的洮州茶马司,设立甘肃茶马司于甘州(今甘肃张掖)。成化时,民间茶马贸易日趋频繁,巡茶御史屡出,茶多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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