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盐官 秦汉时主管盐政的官署。盐业在古代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战国时,东方诸国盐业主要由商人经营,官府收税。只有秦于商鞅变法后置盐官,“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实行食盐官营。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税入少府,但有的诸侯王国如吴、齐等也自营盐业,收入不归中央。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官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太刂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收入官。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西汉末年和王莽时期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盐的销售亦由官府组织;或是置吏设肆售卖,或是通过特许的小商人进行分销。 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限制了大工商业主,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但盐价因此提高,却增加了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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