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他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 元朝匠户的来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官府发给入局、院服役的工匠本人及其家口盐粮,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十五岁以上的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支米一斗五升。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但在成宗大德七年(1303)元政府改革役法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 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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